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执168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街20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古交市镇城底镇东旺酒家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并仲裁字第3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0.252133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2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太原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对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支付山西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00万元。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0.252133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