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 原告***与被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