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1132号 原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洹河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