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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191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大地美居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在外省市,受疫情及管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查清事实,不能及时审理。 本院认为,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及时参加诉讼,符合法定中止的事由,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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