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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191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大地美居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在外省市,受疫情及管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查清事实,不能及时审理。
本院认为,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及时参加诉讼,符合法定中止的事由,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