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众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9941号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众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鹏),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被告间以往一直有购销水泥业务关系。2019年11月14日,原告以价值250000元的油卡预付给被告公司做2020年预付水泥款(由第三人**经办),被告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给原告出具收条两张,收条具体内容为:今收到预付2020年水泥款(油卡20000元),收款人**.2019年11月14日;今收到预付2020年水泥款(油卡230000元),收款人**.2019年11月14日;原告又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公司账号:×××内汇购水泥预付款400000元,被告公司收款后没有给原告打收条,2020年受疫情所迫被告公司未能如期开工,经第三人**的再三催促下,被告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给原告一张金额为600000元的收条,结果将收条落款日期写为“2019年12月15日”。写好后发至**手机微信内,现有据可看。时至2020年5月30日、6月11日,由第三人**手机银行转账支付给**50000元,其中:微信转账30000元,以上80000元被告公司未写下收条,但有转账记录为证。以上款项支付被告后,时至2020年8月,原告公司**给被告打电话联系时,被告**的电话暂停服务,第三人**亲自去被告公司销售水泥处找被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无奈,原告遂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水泥款680000元。现本案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原址查无音讯无确认地址、无法送达;案件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本案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审限已到,为避免出现超审限案件,经征询原告方意见,可暂行驳回原告起诉,待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后重新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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