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602民初10140号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二组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于某1,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男,1964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与被告**、于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退还现金40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要求**、于某1尽快开工,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事实和理由:长通公司将武威市交警支队金色大道中队一中队业务技术用房交由**施工。**又联合于某1共同施工。截止2018年5月18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业主拨付的经审计已完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1058388.6元拨付给**和于某1。2018年1月12日**以工资表的形式领取该工程项目人工费4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领取后并未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长通公司。故诉至法院。 **辩称,我与长通公司签订了合同,400000元是长通公司应该给我支付的工程款。该工程已结算,结算工程款是1058388.6元。该工程我没有转包。我是原告单位的劳务队。我这周就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40万元,其他工程款是材料款付给了于某1。 于某1辩称,我没有领取40万元工程款,该款是被**冒领的。我也没有和**联合施工,本工程施工与**没有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长通公司与**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将武威市交警支队金色大道大队一中队业务技术用房交由**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内容:1、合同工期:80天,从2017年9月10日到2017年11月29日。2、工程价款:2649124.11元。3、在施工中,乙方要严格按照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关于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章节的承诺文明施工。4、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工程竣工后,负责缺陷的保修工作。5、工程款由乙方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有权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对预付款、农民工资、材料采购等支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6、甲方不承担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债务。7、项目管理费实行定额制,本项目管理费按中标价的2%交纳,在每次开具发票时按百分比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财务交纳。本案的工程款1058388.6元。2018年1月12日**领取该工程项目人工费4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领取后**并未及时支付人工工资。于某1领取剩余工程款658388.6元。现长通公司以**领取该工程项目人工费400000元是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项目管理协议、收款收据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具体到本案,长通公司与**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约定武威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色大道大队一中队业务技术用房项目交由**施工,农民工工资由乙方(即**)专款专用,故长通公司将农民工工资400000元付给**符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长通公司诉请的**、于某1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长通公司要求**、于某1尽快开工,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另案起诉。**辩称我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应予支持。**辩称是否与于某1联合施工,于某1辩称是自己独立施工,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论处。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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