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602民初7090号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同义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管财,男,1978年8月20日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0日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系管财哥哥。 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管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管财支付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05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983.7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财签订了道路工程施工协议书,管财将其承包的武威市××区工程油面铺筑工程承包给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该工程于2014年11月8日竣工,2015年1月初进行工程结算,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总工程量21360平方米,总价款939840元。管财仅支付了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9335元,尚欠50505元至今未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管财辩称,2014年10月15日,管财将其承包的武威市××区工程油面铺筑工程承包给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对于该项工程,管财仅与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了工程量,实际并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现管财要求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工程价款进行核算后,按照实际工程结算单进行支付。另外,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因挪用了管财预支的工程款导致油料购买不及时,延误了工期,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由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5日,管财将其承包的2014年国有农场畅通道路工程油面铺筑工程承包给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双方签订了《***农场道路工程油面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路面铺筑厚度为4公分的沥青混泥土,路长约6公里,最终结算以实际铺筑面积结算。该工程结算价为每平方米44.00元计算(不含税价)。付款方式为管财签订合同后应预付施工工程款60万元,其余工程款(除所需管财的石料款外)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完工后,管财与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了现场确认,路面铺筑总面积为21360m2,双方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1月8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按照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44.00元结算价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总计工程款为939840元。之后,管财陆续支付了889335元(包括预付款60万元),现欠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505元至今未付,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财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对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财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管财以工程没有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现场签证单,管财均予以认可,该项工程虽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但该项工程的结算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现场确认的工程量来核算是有理有据的,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对管财提出的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挪用资金导致油料供应不足,致使管财工程延误,要求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误工费的请求,该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管财若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对于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管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协议中也未约定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根据公平原则,管财承担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故管财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管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5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管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先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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