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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06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4元。                                    审  判  员      *** 二O二O 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