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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06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西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4元。
审 判 员 ***
二O二O 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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