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环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环绿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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