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霸兴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664号   原告:陕西霸兴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UAU9E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被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22MA6U1M5Y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陕西省***。 原告陕西霸兴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霸兴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娜       二0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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