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22民初1706号
原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蓝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8月24日成立,股东:**、***,2016年12月8日注销)。
被告:***,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原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娟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