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
被申请人: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关街道蓝新路66号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陕0503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于2022年6月22日冻结了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18××××2294账户存款795291.47元。该案作出判决后,***与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618××××2294账户存款795291.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