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3民初2757号
原告:西岳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睿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天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西岳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睿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西岳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岳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计4002元,由原告西岳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