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4执18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4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定其于2020年11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调查等措施。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系统,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有关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电话谈话笔录、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谦
审判员 王永仑
审判员 肖 军
书记员 丁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