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3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总经理。
被上诉人杨飞、天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蘅,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杨飞、天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地,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飞、天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98019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1.增补项属于钢筋工分包合同以外的劳务,此项需要以被上诉人杨飞确认签字为准,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2.一审中被上诉人天云公司提供的工程款结算清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给超付了**3300元的劳务款,从另一角度也证明了上诉人不欠**劳务款。3.工程后期上诉人没有参与工程承包,是开发商(灌南县铭泽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的,开发商才是最终责任人。为了更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一审应该追加开发商为被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不当,应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应予维持。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对于所欠我方的工程款,证据充分,其中的增补工程98059元,有杨飞的签字认可,上诉人对杨飞的签字是授权的,且事后上诉人再次签字确认。3.一审判决对于天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认定是不妥的,建议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天云公司对上诉人的应付工程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杨飞辩称,杨飞不是本案施工主体,杨飞只是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和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2.被上人杨飞与本案被上诉人天云公司已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劳务款项,杨飞也不欠付上诉人的劳务款项。
被上诉人天云公司辩称,天云公司已经超付3300元劳务款,故被上诉人天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飞、天云公司共同给付**劳务工程款198019元及从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与**签订灌南瑞轩学府钢筋工分项工程分包协议,***将灌南县瑞轩学府小区11号、12号楼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承包施工。2019年5月29日,***与**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002700元,***已付70万元,现场墙外部分由杨飞签字确认为准。后***付款202700元,尚欠10万元。2019年2月2日,杨飞确认增加项目费用累计98019元,***对该增加的项目及费用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天云公司将灌南县瑞轩学府小区11号、12号楼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杨飞施工,杨飞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签订钢筋工分项工程分包协议后,**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尚欠**该工程的工程款198019元,现**主张***给付该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杨飞、天云公司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主张杨飞、天云公司给付该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与***在合同中约定余款在2019年年底付清,对**主张***给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98019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020年8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就算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承担,**已经预交,***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承担给付涉案款项及利息的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钢筋工分项工程分包协议,***将灌南县瑞轩学府小区11号、12号楼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发包给**承包施工。**进行了施工并与***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002700元,***已付70万元,现场墙外部分由杨飞签字确认为准。后***付款202700元,尚欠10万元。2019年2月2日,杨飞确认增加项目费用累计98019元,***对该增加的项目及费用知情未提异议。上诉人***、被上诉人天云公司称天云公司已经超付**3300元劳务款,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也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与**在合同中约定余款在2019年年底付清。上诉人***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向**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