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胤熠,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新天地商业广场2-02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硕项湖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幸福路东侧、灌江路北侧清华园区D2幢商业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2元、453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雪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