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962号之二
原告:***,男,199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献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幸福路东侧、灌江路北侧清华园区D2幢商业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梵骅,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新天地商业广场2-02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天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鉴定费,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亚男
人民陪审员  周广兰
人民陪审员  韩朝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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