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曹德军与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0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307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军。委托代理人***、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倪红晏审判员曹璐代理审判员*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邱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