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58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程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刘阁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班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程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76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