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593号
原告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10层G号。
法定代表人班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谭宝林,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被告户籍信息及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均显示被告住址位于郑州市××区航海东路××号院47号楼103号,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鸿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