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围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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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杭州围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
法定代表人翁顺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围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郑霞芳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