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执3929号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谢万松。
被执行人:邵礼兵,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响水县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邵礼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14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邵礼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响水县恒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宋跃进
审判员 赵卫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