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81民初4427号之一
原告:刁仁贵,男,1970年7月28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唐园镇。
法定代表人:李子强。
被告:***,男,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仁贵诉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茌平信发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清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于茌平信发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