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终2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25日,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拥有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转让予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恩全
审判员  赵 童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福贵
书记员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