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执恢3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门里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志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