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执恢3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门里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9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帐户进行了冻结、扣划,于2020年1月9日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临清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一宗进行了拍卖,竞买人刘茂峰(身份证号码:)在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以119153元竞得标的物,但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尾款,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裁定重新拍卖,竞买人马烨(身份证号码:)在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以184153元竞得标的物,但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间内交纳尾款,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再次裁定重新拍卖,后买受人高帅(身份证号码:)以172153.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物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悬赏执行告知书,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许志豹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