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临清市鲁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3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聊东商初字第1589号
原告***,女,住本市东昌府区。
被告临清市鲁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清追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居民,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