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鲁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清市鲁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住本市东昌府区。 被告临清市鲁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清追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居民,居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