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正宇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3财保124号
申请人济南正宇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生纠纷,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将来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履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高新支行存款冻结540000元,对被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京都支行存款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均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高新支行(账号:3700××××1946)资金人民币54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京都支行(账号:3305××××0050)资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银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或提供相应资金担保的,可申请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文忠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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