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02财保905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农商银行华山支行账号为9061××××1711的账户、在招商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359××××0802的账户内存款共计14987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农商银行华山支行账号为9061××××1711的账户以及在招商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359××××0802的账户内存款共计14987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69元,由申请人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君
书记员  田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