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552号
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男,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川县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大禹街道南巷民政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川县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原告山东正元数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项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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