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巫金林。
委托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