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董事长。
原告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700,000元,余款7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原告可以就全部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5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承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不早于2017年4月20日;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房科建筑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2民初2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金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