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2民初3947号
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005XY。
法定代表人:周宝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0MB0N87119J。
法定代表人:和瑞杰,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安阳县高庄镇遵贵屯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与被告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高庄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被告高庄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赵文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高庄学校支付瑞恒公司工程款746433.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高庄学校返还瑞恒公司垫付的农民工保障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高庄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瑞恒公司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中标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宿舍楼、餐厅项目施工工程。2018年10月15日,瑞恒公司与高庄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等内容。2018年11月15日,瑞恒公司按高庄学校通知进行施工建设,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和配合安东新区扬尘治理等原因,合同工期调整为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7月15日。2018年12月6日,由于高庄学校资金紧张,瑞恒公司替高庄学校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4万元。2020年3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等11所学校合并为高庄学校。2020年6月29日,工程经验收合格。高庄学校已支付工程款971930元。剩余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瑞恒公司多次催要,高庄学校拒绝支付。
高庄学校辩称,瑞恒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符合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时间。瑞恒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和法定依据。案涉工程资金来源是中央专项资金,案涉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为1214913.6元,瑞恒公司主张工程结算总价为2010412.38元远远超出中标价、合同价。高庄学校请求,无论法院决定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还是财政评审,应一并对瑞恒公司的工程量进行核实、鉴定。瑞恒公司确实为高庄学校垫付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4万元,但这是双方均同意进行的垫付,未约定利息,该2.4万元应返还瑞恒公司,但瑞恒公司主张利息不应支持。该保障金相关手续在瑞恒公司手中,瑞恒公司应将相关手续交给高庄学校,高庄学校才能办理退还手续,退还后一并返还。案涉工程中的垃圾外运工作有一部分不是瑞恒公司所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5日,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发包人)与瑞恒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将该校宿舍楼、餐厅项目施工工程发包给瑞恒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瑞恒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7月5日,瑞恒公司为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4万元。2020年6月29日,案涉工程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瑞恒公司共同验收合格。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已经支付瑞恒公司工程款97193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瑞恒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同享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河南同享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工程造价为1557060.44元;外运垃圾部分工程造价为:161302.80元。瑞恒公司支出鉴定费22000元。另查明,2020年3月,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等11所小学合并为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意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本院调取的河南同享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与瑞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遵贵屯中心校等11所小学合并为高庄学校,故该合同对高庄学校具有法律约束力。瑞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高庄学校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瑞恒公司工程价款。瑞恒公司要求高庄学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工程款的数额为:1557060.44元+161302.80元-971930元=746433.24元。瑞恒公司要求高庄学校返还该公司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瑞恒公司要求高庄学校支付该款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高庄学校称案涉工程中的垃圾外运工作有一部分不是瑞恒公司所作。关于该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高庄学校、瑞恒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确认案涉工程中有垃圾外运工作,高庄学校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瑞恒公司未完成垃圾外运工作,竣工验收意见也未确认瑞恒公司未完成垃圾外运工作,瑞恒公司也不认可,故对高庄学校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瑞恒公司支出的鉴定费系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高庄学校依法应予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6433.24元及利息,利息以746433.2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4万元。
三、驳回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04元,由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负担。鉴定费22000元,由安阳县高庄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日富
审 判 员 申 兴
人民陪审员 郝静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