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109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磊,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韩庄乡德华路与新橫三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朱东平,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卫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