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55号
申请人: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94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8,94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4.70元,由申请人洛阳华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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