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6财保23号
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阳地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翰林苑小区4号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阳地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以上总计×××套,建筑总面积:×××㎡。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阳地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广场××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以上总计×××套,建筑总面积:×××㎡。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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