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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7民初628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方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敏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磐安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方昉、被告浙江省磐安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5月至7月,原告自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项目经理资格。1997年3月评为助理工程师。1998年前一直就职于磐安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下半年,被告实际控制人孔晓福创办建筑公司,需要项目经理人员入驻公司核定资质,原告于当年入职被告公司,成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一直至今,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一直扣押属于原告的相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向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返还扣押申请人的个人财产,配合办理变更注册转移等相关手续。但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613元。3、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扣押原告个人相关证件(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执业用章、项目经理安全B证及工程师)并办理变更注册转移等相关手续,立刻停止非法侵占行为。
被告浙江省磐安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不同意将相关证件返还原告,如果原告要取回相关证件,原告应先返还被告为原告交纳的社保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注册于被告至今。别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项目经理安全B证及工程师证书均由被告保管。原告未在被告处上班,双方未实际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2月8日,原告向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613元,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执业用章、项目经理安全B证及工程师等相关证件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日,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磐安劳人仲不(202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证书、基本养老历年参保证明、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查询单、工程师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虽注册在被告处,但其实际并未在被告处上班,双方实际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项目经理安全B证及工程师证书等依法应由原告本人保管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并协助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并参照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磐安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项目经理安全B证及工程师证书,并协助办理相应转注册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海清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凯军
书记员施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