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执108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环境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民西路5号第6幢首层108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15079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921-929号东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89595X。
法定代表人:黄趾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趾均,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10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庆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