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5751号
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鑫悦湾二期13幢1-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04442534。
负责人: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36562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系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刘选容,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廖运长,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廖浩凌,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廖焰峰,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667414914G。
法定代表人:高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辉,系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长兴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261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刘选容、廖运长、廖浩凌、廖焰峰、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76018.3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选容、廖运长、廖浩凌、廖焰峰、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576018.3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龚学琪
书 记 员 黄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