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鑫悦湾二期13幢1-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04442534。
负责人:**。
被执行人:**程,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廖运长,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廖焰峰,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66741491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长兴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261XX。
法定代表人:**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支行申请执行**程、***、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廖运长、***、廖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以正常借款期限内尚欠的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544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1月28日启动传统调查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程、***、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廖运长、***、廖焰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