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6087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261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 原告***与被告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