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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长兴畜牧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1850号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大道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宜宾长兴畜牧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青杠村大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56606088P。 法定代表人:**程。 被告: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州区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084231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柏溪镇长兴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3261XX。 法定代表人:**程。 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宜宾长兴畜牧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