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3746号
原告: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C5AU50。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6月20日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河南省扬宇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