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3949号
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经济开发区九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76G9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正宇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界首市西城鑫源路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9507215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正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被告已经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