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宇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市鑫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正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3949号 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经济开发区九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76G9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正宇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界首市西城鑫源路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9507215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界首市正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被告已经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阜阳市鑫***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