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宇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西城鑫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95072153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宋集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01553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宇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28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宇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4000元,案件受理费576元,执行费71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限制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宇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宇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景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