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034号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9号、龙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初级中学)(原名: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化街754号。 法定代表人:**发。 被申请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95号一楼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初级中学)、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初级中学)、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81,5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初级中学)、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1,5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