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039号之二 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江路9号、龙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95号一楼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