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0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95号一楼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50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6,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沪0115民初65039号财产保全裁定项下对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巴马国际旅游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