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98号自编一、二栋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573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洋城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391996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民初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国有大型铁路建设工程的相关附属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文中的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的《武山垦殖场天山公路修复工程四方协议》中的争议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现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故根据双方约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民初9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武山垦殖场天山公路修复工程四方协议》,约定由上诉人出资修复武山垦殖场天山公路,上诉人将该公路修复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承建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武山垦殖场天山公路修复工程位于江西省湖口县,属于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武山垦殖场天山公路修复工程四方协议》中虽约定了争议的管辖法院,但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双方争议仍应按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综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姚